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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資金調度使用之借貸,如有收取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給付人不需辦理扣繳申報,但受領人仍應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若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補所漏稅額外,如漏報所得額達25萬元以上及所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上,還會被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君107年間將資金借予好友乙君,借款期間2年,乙君109年如期返還全部借款並支付160萬元利息予甲君,甲君漏未將收取之利息併入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經該局查獲,甲君雖主張110年5月申報期間至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明細,並未查得該筆利息所得,應予免罰,因私人借貸利息所得非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無稅務違章案件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歸課補徵甲君綜合所得稅款40萬元,並裁處罰鍰16萬元。甲君繳清稅款及罰鍰後未再爭訟。       該局特別提醒,私人借貸衍生的利息所得非源自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無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的適用,必須自行納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民眾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利用關係人借款替代股權投資,不當列報利息費用,獲取租稅利益,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規定,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 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向關係人借款所給付關係人之利息支出,如已由國外母公司於當年度同額補貼,並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補貼金額列報營業收入課稅,該關係人負債,免納入「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關係人之負債;該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免納入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經查明無實質補貼相關利息支出之事實,而係將原屬勞務報酬之一部分改列為利息補貼者,稽徵機關將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關係人負債及利息,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上揭查核辦法規定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於結算申報書揭露。(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予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房屋無償借給他人,將視借用人對於該房屋的用途,對出借人產生不同的綜合所得稅徵免結果,詳加說明如下:一、將房屋借給他人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儘管已約定無償借用,仍必須按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並申報綜合所得稅。二、將房屋借給他人作為住家使用,若經查明確係無償,亦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後,其無償借用行為即可免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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