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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同為30日,但是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期間之起算日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如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但如對復查決定仍表不服,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該局舉例說明,居住於桃園市之甲君對於106年度贈與稅應納稅額不服,依法申請復查,經該局就實體爭點審理後作成復查決定仍有應納稅額,乃連同繳款書(展延繳納期間為109年2月11日至109年4月10日)於109年1月15日送達甲君,其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期間應自109年1月16日起算30日,再扣除3日在途期間,至遲應於109年2月17日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惟甲君誤以為於展延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即可,致遲誤訴願法定期間,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不受理。       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期間起算日之差異,以免遲誤法定救濟期間,影響行政救濟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台幣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該局說明,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將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該局舉例,陳君自109年10月1日起於網路銷售貨物,109年10月銷售額5萬,109年11月銷售額7萬,均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109年12月銷售額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為考量網路銷售結算的特性,陳君只要在110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或於110年1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將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即109年12月1日)至辦妥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推動「電子化政府」目標,該局積極推動各類所得憑單網路申報之便民措施,除扣繳單位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或逾期申報案件,無法採網路申報外,其餘案件(包含所得人為居住者及非居住者)皆可採網路申報。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電子申報系統」,安裝後執行申報軟體系統,將輸入完成之申報資料上傳申報。  該局指出,若扣繳單位因遷址而變更稅籍編號,扣繳義務人應以變更後之稅籍編號輸入申報軟體系統「申報單位基本資料」之「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稅籍編號」欄位,以免因稅籍編號錯誤致審核不通過,而無法上傳申報。例如,A公司於106年12月由甲地遷移至乙地,並已至稽徵機關辦理稅籍變更,則扣繳義務人於107年1月採網路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應以申報時設籍之乙地稅籍編號輸入申報軟體系統,方能完成申報作業。  該局特別提醒,請扣繳義務人注意各類所得憑單法定申報期間,以免逾期申報而受罰,並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省時又方便。資訊來源: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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