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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 原問題提到公司為感謝董事、監察人工作辛勞,以董事長名義贈送三節禮品,需列50薪資或92其他?(感謝兩位會計師專業的回覆~謝謝) 針對會計師的回覆,有些疑問再請教 第一位會計師提到:雖以董事長名義贈送三節禮品,實則為董事長代公司核決發放,仍是公司對董監事(非法人股東指派董監事)個人的佳節犒賞,係屬非每月給付的實物薪資。 問題1.若是董監事由法人股東指派,則仍需列所得?如需列,列50薪資?92其他? 第二位會計師提:董監事非員工不能報50薪資,要報92其他所得 問題2.如果其中有幾位董事是由員工擔任,則列50薪資? 另外 問題3.看完兩位會計師回覆,對於要列50薪資或92其他要如何分辨有很大的問題?依是否為公司員工?或是職務上取得?董事監察人也算是職務上?有非職務上取得的例子嗎? 問題多,還請見諒,謝謝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可檢附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影本,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該局進一步說明,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依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應載明(1)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2)診斷(3)認定係屬嚴重病人之事實及理由(4)保護及其他處置之建議。舉例如下,納稅義務人甲君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新臺幣20萬元,惟其檢附之診斷證明書並未載明認定係屬嚴重病人之事實及理由,經稽徵機關否准認列。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罹患精神疾病,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及符合上述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並檢附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始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Q:我司向影城購買團票供員工使用,並取得影城開立之購票證明,請問公司除帳列職工福利外,是否需將此費用視為員工薪資所得申報?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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